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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财经法规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是全书最难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章,由于税法涉及税额的计算,因此,各种题型均会涉及计算问题。
       从考试上看,历年所占的分值比重为25分左右;从应用上看,与我们今后的工作联系紧密。
  本章内容较多,虽然很多知识在从业阶段仅是浅尝辄止,但在整个会计考试体系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为我们今后在职称考试阶段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中更加系统的学习税法相关知识做了铺垫。
  本章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分别对“税”进行了阐述,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有涉及。
  本章重点为第二节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第三节的税收征管,需要考生准确理解税收与税法的相关原理,以便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与作用(了解)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掌握大标题,多项选择)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状况,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从而达到巩固国家政权的政治目的。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国家对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越来越频繁,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既维护国家的权益,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合法经营,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税收的特征--税收三性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提示】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注:固定性并不是指征收的金额固定。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课外阅读】广义上,土地是一种财产,对土地课税在外国属于财产税,但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对占用土地资源或行为的课税,属于准财产税,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提示】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
  例:增值税、营业税等。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
  例:耕地占用税。
  (3)复合税是——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例: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联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区别: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税法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针对某一具体税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不针对某一具体税种,而针对税务管理程序。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法
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税法中效力最高。但高于税收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2)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
     是指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规章——××办法,××实施细则
      在我国,具体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如《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
      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效力排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本节核心内容 )
  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多选)
  1.征税人——“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重点提示】注意征税对象和税目的区别
5.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轻重。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7%。
  (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税等。
(3)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①全额累进税率:全部数额达到哪一级,就按哪一级的税率征税。

『正确答案』
该纳税人本月应纳税额=5000×10%=500(元);
若该纳税人本月应纳税所得税为5001元,则该纳税人本月应纳税额=5001×20%=1000.2(元)。
 ②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代表税种: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③超率累进税率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代表税种:土地增值税
6.计税依据(计税标准)——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8.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
  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
  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
 (2)起征点
  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
  例:经2011年10月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日)营业额300-500元。(新)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违反税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提示】注意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
【本节重点掌握】
  1.税收的特征
  2.税收的分类
  3.税法的分类
  4.税法的11个构成要素

发布时间:2012-09-20 18: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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